湖南省华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华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5民初3154号
原告:湖南省华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枫林三路439号航天溪湖苑1栋201-2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庆丰,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华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华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华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华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385元,减半收取13692.5元,由原告湖南省华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