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筑楷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筑楷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4458号
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星,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筑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周。
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筑楷建设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2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金晶
书 记 员  汪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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