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筑楷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风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筑楷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9609号
申请人:湖南风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开元东路1306号开阳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5栋8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RL387T。
法定代表人:李育燮。
被申请人:湖南筑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1幢29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80300313H。
法定代表人:周继章。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风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筑楷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坐落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路××号××期××栋××号的房屋(湘20**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5号)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风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湖南风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路××号××期××栋××号房屋(湘20**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5号)的不动产交易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筑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方友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