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141号
原告:湖南腾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金洲镇龙桥村龙桥安置小区12栋6号。
法定代表人:鄢张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
被告:湖南筑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1幢2912房。
法定代表人:周继章。
原告湖南腾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筑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腾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筑楷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腾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筑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腾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筑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湖南腾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