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3122执保19号
代**、吉首市汇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筑楷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吉首市汇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筑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在10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院在保全过程中已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50000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9906.97元。因实际保全财产价值未足105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