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22民初876号
原告:***弛科环保市政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永康居委会旺角家园七栋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筑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广场1幢291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弛科环保市政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筑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弛科环保市政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弛科环保市政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弛科环保市政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弛科环保市政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如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