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137号
原告:台州市旭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海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P。
法定代表人:王秀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潜,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玲,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E。
法定代表人:刘栋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飞,江西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天井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南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D。
法定代表人:张潆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林,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旭强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天井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台州市旭强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台州市旭强塑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州市旭强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旭强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台州市旭强塑业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台州市旭强塑业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台州市旭强塑业有限公司2275元。
审 判 长 郭 燕
审 判 员 汪西菲
审 判 员 周中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 晖
书 记 员 滕漪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