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执23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龙工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67491174E。
法定代表人:刘栋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31日生,上海市人,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4600元(含本金、诉讼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和兴
审判员 高三和
审判员 陈 鹰
二0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