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熊某某、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3民初3468号
原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龙工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熊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科技大道99号。
法定???表人:黎霖。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某某、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某某、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1元,减半收取1580.5元,由原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