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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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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83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西省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龙工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67491174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潘曙光,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曙光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曙光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03596.9元(含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及后续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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