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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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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83执3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龙工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67491174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潘曙光,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潘曙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具有银行存款,本院对发现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执行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2018年4月1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96321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6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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