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万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983执保268号
原告南昌万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万峰,总经理。
被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龙工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万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