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莱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高莱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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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3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高莱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074573100E,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东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8年2月2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申请执行人青海高莱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20)青010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61987.50元、违约金7361元、律师费8000元、公告费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90元、案件受理费2048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097元,合计8258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自然资源部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冷季平
审判员 罗辉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史 博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