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96民终1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新城竹华里32号楼A413。
法定代表人:杨建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多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西南侧时代广场C座3层南侧318号。
法定代表人:田多胜,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天津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多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上诉人天津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商 敏
审判员 林慧慧
审判员 陈莎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