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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天坛钢厂五交化门市部、济源市某某综合门市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7662号
原告:济源市天坛钢厂五交化门市部,经营场所:济源市。
经营者:马玉荣,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济源市***综合门市部,经营场所:济源市
经营者:***,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新城竹华里32号楼A413。
法定代表人:杨建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济源市天坛钢厂五交化门市部、济源市***综合门市部与被告天津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济源市天坛钢厂五交化门市部、济源市***综合门市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向本院表示因被告已将欠款偿还完毕,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源市天坛钢厂五交化门市部、济源市***综合门市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史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