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1081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天津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新城竹华里**楼A413。
法定代表人:杨建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天津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范金维
人民陪审员 李智育
人民陪审员 许 舸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赵金丽
书记员刘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