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4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新城竹华里32号楼A413。
法定代表人:杨建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沛县。
上诉人天津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出现新证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海宽
审判员  纪曼丽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 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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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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