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瑞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长城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科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726-2号
原告:宁波长城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祝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科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416弄262号(4-9)。
法定代表人:应建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长城沥青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科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长城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科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长城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0元,减半收取4110元,保全费2827元,合计诉讼费6937元,由原告宁波长城沥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银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