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天城爆破有限公司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天城爆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尚云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天城爆破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北山观棉花地小区12-1。
法定代表人:唐家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天城爆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8)黔0382民初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因欠付工程款引发的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一种,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戡
审 判 员  张 睿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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