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民初99号
原告:自贡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都市风景**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利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北大街惠川****iv>
负责人:罗小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梅,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自贡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贡市**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2.50元,由原告自贡市**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礼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敏
书 记 员 夏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