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611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自贡市**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3991333736,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远达·都市风景3-3-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男,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自贡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且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为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