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利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自贡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611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自贡市**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3991333736,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远达·都市风景3-3-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男,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自贡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且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为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