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智奥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402民初518号
原告:***,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铭,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面前岭**彩生活物业管理处201。
法定代表人:黄玮,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西拉沐沦大街**万达广场。
负责人:熊海红,区域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彬,男。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智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奥翔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文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美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以下简称万象美赤峰分公司)、赤峰市智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奥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铭,被告万象美公司、万象美赤峰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杨立彬,被告智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申请鉴定,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铭、张志伟,被告万象美公司、万象美赤峰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被告智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157.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待鉴定后确定,暂计30857.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157.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9067元、护理费7512.6元、营养费5200元,合计62637.14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1日晚19时49分左右,原告***乘坐小区1#楼四单元的电梯从负一层上楼回家,在电梯运行至12层时便突然开始左右剧烈晃动,直至电梯上升到30层,后电梯又从30层突然掉落至27层半停住导致原告在电梯内受伤。随后,原告被送至赤峰市医院治疗。在赤峰市医院留观10天,后住院治疗42天,伤情被诊断为右膝关节积液、右髋关节积液、颅脑损伤、颈椎骨质增生伴颈椎间盘突出、左踝软组织损伤、焦虑状态、抑郁状态。留院观察期间与住院期间原告门诊自费54元,住院花费20157.05元,后期复查治疗花费4966.49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电梯的维护责任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万象美公司、万象美赤峰分公司辩称,一、原告表述2019年5月21日乘坐万达华城A区1号楼4单元电梯时,电梯发生坠落导致其健康受损,但根据我公司的视频监控录像,可以看出涉案电梯从1层正常运行至28层后进入自我保护状态,自动断电,并非原告所述“发生坠落”。发生事故后我公司也积极进行施救,并垫付相应费用,已经完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二、我公司与被告智奥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电梯维保期限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我公司已经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即全额支付所有电梯的相应维修养护费用,定期要求智奥公司对电梯进行检查,对电梯零配件进行检修养护,确保电梯性能良好并能安全使用,包含案涉电梯(编号:A1#4)在内的全部电梯都经赤峰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备案、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符合相应安全使用要求及标准。故我公司不存在任何管理失职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我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三、事故发生后,2019年5月23日在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局监督下,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对涉案电梯进行整体安全检验,检验该电梯所有指标及部件合格,造成电梯停梯的原因为外部异物(白色塑料袋)从电梯27层厅门处地坎间隙落入电梯井道后,导致该电梯进入自我保护状态。也就是说当时电梯属于正常使用状态,因为异物的突然落入导致电梯进入自动保护状态。四、原告所提供的“赤峰市医院入院记录”这一证据中,医院诊断原告“外伤致头颈部、右髋、膝部肿痛轻度活动受限10天余”,而原告提供的“赤峰市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赤峰市医院疾病诊断书”等证据中,显示原告存在“颈椎骨质增生,颈椎间盘突出”,且其提供的“赤峰市医院住院医疗费收据中”仅体现总费用为20157元,并未提供全部详细的治疗费用清单,原告存在不必要过度治疗及治疗颈椎骨质增生、颈椎间盘突出等非事故引起的疾病的可能。综上,我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无失职情形,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采取行动对原告进行施救,作为被告主体亦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补充答辩称,涉案故障发生在维护保养范围内,范围包括机房、井道、滑轮间、电梯内部,事故是发生在井道的层门上,属于维护保养的范围,详见维保合同第14页的23、24序号。且我方认为事故发生是不可抗力造成,是无法预见的。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过高,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主张营养费、护理费过高,没有医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交通费没有票据,与实际支出不符、过高。
被告智奥公司辩称,一、智奥公司与万象美赤峰分公司签订有电梯维护维修的维保合同。2019年5月21日晚19点49分,我公司接到××区电梯故障,我公司人员于2019年5月21日晚19点58分赶到现场,发现电梯处于不平层状态,工作人员马上启动应急维修机制,在2019年5月21日晚20:06分将被困人员及时放出(后附截图)。我公司与物业人员在对故障电梯进行检查及诊断时发现不平层的原因为电梯厅门处于保护状态,逐层检查电梯厅门后发现电梯27层厅门处从地坎间隙(国家标准30MM)落入一白色塑料袋缠绕到27层门锁上(后附截图),使电梯门锁断开进行自我保护停梯,物业公司及我公司将故障电梯封存禁用等待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二、2019年5月23日,在红山区市场监督局的监督下,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对A区1号楼4单元电梯进行整体安全检验,检验结论为所有指标及电梯部件合格,造成停梯的原因为外部异物进入电梯井道后电梯进入自我保护状态(后附截图)。对于原告的起诉,我公司说明以下几点:1、我公司与万象美赤峰分公司签订电梯维护协议后严格按照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对A区1号楼4单元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不存在漏保、错保现象。2、根据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市区内接到电梯困人电话后不超过30分钟赶到现场进行救援,我公司在接到困人报修电话后9分钟赶到救援现场进行救援,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3、根据我公司与万象美赤峰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该电梯运行在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的检验合格日期内,电梯故障后该电梯也经过第三方检验机构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进行了独立检验及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证明该电梯的停梯故障原因不是我公司造成。综上,我公司不存在违约或违规的情况,该电梯意外停梯的过错也不在我公司。同时,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的工资是11000元,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营养费及护理费没有医嘱,也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交通费没有票据。智奥公司只是维保单位,不是生产单位。
结合原、被告所举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万象美赤峰分公司系万象美公司的分支机构。
2019年2月26日,万象美赤峰分公司(甲方)与智奥公司(乙方)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载明:为保证电梯功能正常,保障电梯安全可靠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依照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乙方为本合同附件一《电梯维护保养设备及金额明细表》中列明的电梯提供维保和紧急救援服务。保养项目应覆盖《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保规则》(TSGT5001-2009)规定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养项目,及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手册》所要求的其它保养项目;乙方提供维保服务的方式为半包,即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并免费提供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下电梯零部件,不超过合同总价的40%;维保期限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至,合同期限为一年应于期限届满前1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协商;乙方实施维保后的电梯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乙方提供24小时的紧急救援服务,当电梯发生伤亡事故或困人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实施紧急救援,电梯发生其他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抢修;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和设备状况,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提供全年保养计划和各项定期保养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表。每台每次保养时间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相应最少保养时间。如需调整原保养计划,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整,但应保证保养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日;对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完整无损;维保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保记录,维保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为5年;因乙方维保工作不到位原因所导致和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责任,经相关部门评定,需乙方承担的责任,乙方按照评定结果予以承担。因电梯使用管理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零部件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居住于××区。2019年5月21日晚,原告自负一层乘坐电梯,在乘坐电梯过程中,因电梯发生故障导致原告受伤。原告称,电梯上升至12层左右时开始晃动,至30层后向下急坠至27层半,原告在电梯晃动及下坠过程中受伤。万象美赤峰分公司称,电梯是否自30层坠落不清楚,录像显示电梯是到28层自动断电,原告向物业公司求助,物业公司给智奥公司打电话将原告自电梯内救出。智奥公司称,对相关事实不清楚,物业公司给智奥公司打电话,智奥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将原告自电梯内救出。
5月21日当晚,原告被送至赤峰市医院急诊留观10天。急诊留观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支付54元,其余由万象美赤峰分公司支付。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7月12日,原告在赤峰市医院住院治疗42天,诊断为:1.右膝关节积液、2.右髋关节积液、3.颅脑损伤、4.颈椎骨质增生伴颈椎间盘突出、5.左踝软组织损伤、6.焦虑状态、7.抑郁状态,出院医嘱为:定期神经内科、脊柱外科复诊,回家休养,必要时请心理医生对症治疗,定期行右膝、右髋及左踝关节复查,避免患肢行剧烈活动,加强营养,医生指导下功能锻炼,不适随诊。原告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20157.05元。2019年9月份,复诊花费4946.49元。以上原告共支出医疗费合计25157.54元。
2019年5月23日,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对案涉电梯进行有机房电梯定期检验,检验报告载明检验结论为合格。
庭审中,万象美公司及智奥公司均认可电梯发生故障的原因是一白色塑料袋缠绕在27层层门锁上,具体该塑料袋如何缠绕的,在第几层开始缠绕均不清楚。同时双方认可,层门处有30mm的间隙,该间隙符合国家标准。万象美赤峰分公司称,其负责万达华城A区的绿化、保洁等物业服务,保洁是每天都进行的,白色塑料袋是先进入井道才能缠绕在层门锁上,而层门锁只有专业人士打开井道才能看见。
智奥公司提交2019年4月21日、5月6日、5月21日公司工作人员对案涉电梯每半个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的记录,结论均为满意,该维修记录上有万象美赤峰分公司工作人员王欣欣的签字确认。智奥公司称,5月21日维保当天,不存在白色塑料袋缠绕的情况。庭审中,万象美赤峰分公司认可2019年5月21日智奥公司对案涉电梯进行了维修保养,亦认可王欣欣系其公司员工。
原告提交其与大连圣泰企业集团于2018年7月9日签订的大连圣泰企业集团行政总监聘任合同及工资明细表,证明其每月10日之前发放上月工资11000元,因受伤无法上班,故产生误工损失。
另,原告提交收据3枚,证明其在2019年5月30日至6月1日雇佣护工花费780元,3天的护理费应按该标准予以保护。
庭审中,原告认可万象美赤峰分公司支付了7天的伙食费及5天的护理费。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333号终止鉴定告知书,载明:因原告鉴定内容涉及精神方面的诊断,其鉴定要求超出机构鉴定能力,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对此,原告以其不方便去外省进行鉴定,撤回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电梯发生故障受伤,其有权就损害主张权利。
被告万象美赤峰分公司作为万达华城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系涉案电梯的直接管理人,其对电梯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的维护职责,有义务保障电梯的正常安全运行,同时有义务保障电梯内的清洁,及时清扫相应的垃圾。现案涉电梯出现塑料袋缠绕层门锁导致电梯发生故障,原告受伤的后果,该结果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存在因果关系,万象美赤峰分公司认可有自己的财产,故万象美赤峰分公司应以其管理的财产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万象美公司承担。
关于被告智奥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智奥公司提交的证据,智奥公司已按期对涉案电梯进行了维修保养,且事故发生当日对案涉电梯进行了维保并经过了物业公司人员的签字确认,结合事故发生后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案涉电梯结论为合格,应认定案涉电梯发生的故障,并非维保不合格造成,原告请求被告智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的诉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25157.54元,有原告提交的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原告认可万象美赤峰分公司已支付7天的费用,故应为4500元(100元/天×45天);营养费,因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载明需加强营养,结合原告的病情,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应为5200元(100元/天×52天);护理费,原告实际支出了护工产生的三天护理费780元,同时原告认可万象美赤峰分公司已支付5天的费用,且故护理费应为6825.6元(137.4/天×44天+780元);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聘任合同及工资明细表,能够证实案涉电梯发生故障致使原告住院而产生的误工费损失,故误工费应为19066.67元(11000元÷30天×52天);交通费,原告未提交相关票据,本院酌定1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60849.81元,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予以赔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丽平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