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智奥实业有限公司

赤峰市智奥实业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9民初4490号

原告:赤峰市智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奥翔财富大厦三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高文化,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赤峰市智奥实业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智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智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元,邮寄费22元,合计686元,由原告赤峰市智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爱国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