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悦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卓悦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解放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903民催10号
申请人:江苏卓悦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龙广场D2楼1206室。
法定代表人:解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花成红。
申请人江苏卓悦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两个月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卓悦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327220434211、票面金额9000元、出票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江苏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签发的收款人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行政经费专户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卓悦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卓悦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徐霞
代理审判员庄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