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悦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卓悦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市鸿基电脑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2民初6077号
原告江苏卓悦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解放。
被告盐城市鸿基电脑城管理有限公司,住盐马路36-38号世纪华联超市一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卓悦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鸿基电脑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卓悦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540元,依法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江苏卓悦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唐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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