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悦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卓悦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瑞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91民初62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卓某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瑞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卓某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瑞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卓某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瑞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6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江苏卓悦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审判员  李呈蕴
书记员  张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