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91民初62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江苏卓悦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悦嘉公司)与南京瑞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卓悦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苏0991民初6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瑞志公司6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法保全了上述财产,现卓悦嘉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瑞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66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呈蕴
法官助理 李静静
书 记 员 张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