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赵胶,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4民终3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四村20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GWUQ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5051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胶,女,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蜜红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南宾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5988480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审第三人:**月,女,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上诉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赵胶、被上诉人重庆蜜红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月、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0民初2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咏梅 审判员  黄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简 鑫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