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1民初3545号
原告:殷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本院在审理殷某某与四川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殷某某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和解为由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