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甘0702民初2969号
原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怀宇公司”)诉被告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掖现代农业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怀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被告张掖现代农业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方应完成发包方交给的施工任务,发包方也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经双方结算后,现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1135394元未付,对此被告亦予以认可,对于被告辩称本院已于2020年9月扣划工程款2999652元,其中包括原告公司的1135394元,剩余扣划的是甘肃弘盛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应付原告款项应直接给付原告,若核实该笔款项已交于他案,也应由被告支付原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35394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张掖现代农业投资公司建设的甘州区现代循环畜牧园区主干道路工程(第六标段)由原告陕西怀宇公司中标,双方于2014年3月30日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建设,建设完成后,经结算,该工程造价为6825792.87元。现经双方核对账务,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1135394元。 另查明,原告中标甘州区现代循环畜牧园区主干道路工程(第六标段)后,将该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2016年3月18日,双方进行结算,结算价为5434400元。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353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19元,减半收取7509.5元,由被告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84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学林
法官助理 王海翔 书记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