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702民初4719号 原告: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财政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3555293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投)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农投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需对本案所涉及的土地进行现场勘验,本案延期审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案于2022年10月8日中止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案于2022年12月16日恢复诉讼,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农投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需对本案所涉土地的界限进一步核实,本案延期审理。2023年1月5日,本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农投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现代农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或终止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承包)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158.97亩土地及土地范围内的树木803棵,价值80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要求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6月签订《农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原西干渠水管所农场园林站东靠卫校的土地70亩租赁给被告,租赁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至2021年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被告租赁费交纳至2021年年底。2022年双方再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也未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现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2019年6月11日,我和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洽谈签订合同事宜时,合同文本是单面六页,合同落款处仅有我和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的签名,当时并没有加盖原告公司的印章。签订合同时,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我,公司领导不在,等公司领导签了字再给我合同。等我到当年12月份取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文本成了双面三页,故我认为,原告提交的合同是虚假合同。另外,就本案所涉及的土地,在2015年的时候,我和西干渠水管所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经营合同》。2019年和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洽谈签订合同事宜时,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我,继续履行原合同,故2019年所签合同的内容与2015年和西干渠水管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对原告诉称的2019年签订《农场租赁合同》后,我将租金交纳至2021年年底属实。现在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农场租赁合同》,我不同意解除。理由是2019年6月与原告公司签订《农场租赁合同》时,我与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口头协商继续履行我与西干渠水管所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现租赁期限并未届满。再者,因我平整本案所涉土地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原告要是解除合同,需对我平整土地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原告要求返还的158.97亩土地中,包含***欧泊村集体土地35.5亩,属于国有的土地实际只有122亩。当时我与西干渠水管所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的时候,122亩土地中有一部分是料坑、荒滩。为了鼓励我改良土壤,与我签订租赁合同的土地面积为70亩。对于原告主张的803棵数木,涉案土地周围是有林带树木,具体有多少棵我不清楚。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由我管理,故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原告现代农投围绕其诉讼请求,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如下证据: 1.《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州区国有农场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区政发[2016]241号)和《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区属机关国有企业农场产权和经营权的指导意见》(甘区政发[2016]242号),拟证明甘州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资办收回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农业产权,其经营权委托现代农投代表区政府统一经营管理的事实。同时证实,根据《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区属机关国有企业农场产权和经营权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原承包(租赁)合同关系存在承包(租赁)**显低于周边同类地区土地流转租金等情形的,解除原承包(租赁)合同关系,收回经营权,由现代农投重新对外承包经营的事实。 2.甘州区西干渠水管所的资产移交目录一份,拟证明西干渠水管所将所有的土地资产移交给原告现代农投的事实。 3.《甘州区国有资产监督办公室关于划拨国有农场的通知》、《甘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划拨国有农场的通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转区法院等14个单位农场用地的批复》、《甘州区财政局关于同意划拨区法院等14个单位农场用地的通知》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甘州区人民政府将所有权属于区教育局等单位的国有农场移交划拨给现代农投的事实。 4.原、被告签订的《农场租赁合同》一份,拟证明根据《农场租赁合同》第一条第5项的约定,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开垦土地;根据《农场租赁合同》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5项的约定,原告在租赁期终止以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价格、选择确定新的租赁方的事实;根据《农场租赁合同》第六条5项的约定,被告若继续租赁,应提前一月向原告提出申请并续签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现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提前提出申请并续签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双方所签租赁合同应当予以终止的事实。 5.中国邮政EMS快递回执打印件两张,拟证明原告在2022年4月23日以邮政EMS快递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函,积极和被告协商续租事宜,并在合理期限告知被告解除双方所签《农场租赁合同》的事实。 6.本案所涉土地宗地平面图一份,拟证明被告所辩称的***沤波村36.2亩集体土地并不包含在原告主张的应返还的158.97亩内的事实。 被告***针对其抗辩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2015年9月18日被告与甘州区西干渠水利管理所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一份,拟证明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期限是20年,后被告虽与原告重新签订了《农场租赁合同》,但原被告口头约定继续履行原《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农场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事实。 2.出租人为现代农投,承租人为被告的《农场租赁合同》文本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洽谈签订《农场租赁合同》时,原告并未在《农场租赁合同》上签字**,且原、被告洽谈签订合同事宜时,原告提供给被告的合同文本是单面打印,而原告现提交的合同文本却是双面打印,说明原告提交的合同系虚假合同,该合同应是无效合同的事实。 3.照片5张,拟证明被告从甘州区西干渠水利管理所租赁本案所涉的土地时,该土地为石滩地,到处是石料坑的事实。 为查明相关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以下证据: 1.本院依职权的现场照片八张,证明本案涉案土地的现状及涉案土地周边土地的现状情况。 2.本院依职权从张掖市土地规划勘测院调取的本案所涉土地宗地图一份,证明本案所涉的国有土地面积为141.59亩(含部分道路及林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8日,甘州区西干渠水利管理所作为出租方(甲方),***作为承租方(乙方),双方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一份,由甲方将所属园林站地界范围内临耕地边界东南侧尚未开垦的122亩石滩地租赁乙方自行改良后种植经营。双方约定,一、租赁土地的用途:出租土地内的石滩地改良后只能用于农业种植用地,严禁非法种植国家明令禁种的作物或栽植各类长效林木,严禁挪作非农用地,严禁开采砂石料或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二、租赁土地的面积、具体位置和租赁权限:1.面积:甲方将所属园林站地界范围内临耕地边界东南侧尚未开垦的122亩石滩地的使用权租赁给乙方,由乙方自主改良种植经营(开垦改良后可形成可耕种耕地约70亩)。2.租赁土地的位置:西干园林站现有耕地东南侧,东靠现沤波沿路林带边界,南与卫校农场和沤波村滩地相邻,西至西干渠边界林带,**西干园林站现有耕地边界林带。三、土地租赁期限和合同解除:本协议土地经营使用权租赁期限为20年(2015年9月起至2034年12月底止)。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因国家土地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策性征用本宗土地或开发整理,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补偿费用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无理索要或阻止。租赁期满后,甲方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租赁权。四、土地租赁费的缴纳及经营方式:1.土地租赁费的缴纳:乙方租赁甲方石滩地共122亩,开垦改良后可种植的面积约70亩,故租赁土地的缴纳面积按照开垦改良后可种植的面积70亩计算,土地租赁费按照每年每亩40元缴纳。未开垦改良的土地暂不收费。土地租赁费不含水费和水资源税。土地租赁费的上交方式采取每年元月底前将当年的租赁费一次性交付给甲方,否则甲方即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可耕地租赁耕种经营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开垦改良后可耕种的耕地,其灌溉用水自行解决,涉及的水费、水资源税等费用按国家相关政策如期征收缴纳。2.经营方式:乙方租赁甲方土地后,应自主投资改良,自主种植经营,自担盈亏风险,不得以任何借口迟交或欠缴应缴的一切费用,否则甲方即视为乙方自愿放弃耕地租赁耕种经营权,立即终止合同。欠缴的费用由甲方依法追缴,乙方因农业生产需要购置建设的各类设施、设备等不动产由甲方无偿没收。合同履行期间非因甲方过错而终止合同或租赁期满终止合同时,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投入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在上述合同中,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签订上述合同后,甘州区西干渠水利管理所即将上述土地交付给***耕种,***亦按合同的约定向西干渠水利管理所支付了应付的租赁费。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农场的经营管理,改革管理体制,规范经营模式,提升产出效益,增强发展后劲,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和张掖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现代农业、推进规模经营、拓展融资渠道的决策部署,参照《张掖市国有农场改革方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8日制定了《甘州区国有农场改革方案》,以期通过改革,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加政府收益、明晰土地产权、堵塞制度漏洞、创造公平环境、增强发展后劲,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根据上述《改革方案》,甘州区国有农场的改革范围为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农场。用于科研、良种培育等基地以及国有企业改制时已纳入改制资产的农场不列入此次改革范围。改革的方式为:1.由国资部门统一收回后,根据每个农场的条件和现状,提出公开处置或公开租赁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国资部门公开进行处置或租赁,收益全部上交财政。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2.结合贫困地区异地搬迁工作,将城郊和集中安置区附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农场由国资部门统一收回后,优先解决异地搬迁农户的生产生活。3.由国资部门统一收回后,提交区政府研究,授权现代农投经营管理,区政府进行收益分红,收益全部上交财政。同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规范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农场产权和经营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农场产权管理为:(一)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农场土地全部为国有土地,国家投资、单位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均属区政府所有。按照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经营管理模式,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二)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收回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农场产权,其经营权委托现代农投代表区政府统一经营管理。(三)国有农场原管理单位和企业,对农场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经区财政局或国资办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后,对农场资产逐项清点移交,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毁。对经营权的管理问题,上述《指导意见》规定:目前,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农场大部分承包(租赁)期限一年到多年不等。为规范经营权管理,妥善处理原承包(租赁)关系,现代农投代表区政府在收回经营权时,对原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原承包(租赁)合同已到期的,原农场管理单位不再续签承包(租赁)合同,由现代农投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对外公开承包(租赁),承包(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租赁)经营者具有优先权。(二)对原承包经营权未到期,但承包期不足3年(含3年)的,由原农场管理单位和承包经营者解除承包(租赁)合同,现代农投与承包经营者重新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到期后由现代农投按相关规定重新对外公开承包(租赁),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租赁)经营者具有优先权。(三)承包经营期未到期,且承包经营期在3年以上,经审核合同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承包方能履行承包义务的,由原农场管理单位和承包经营者解除承包(租赁)合同,现代农投与承包经营者重新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条款,解除原承包(租赁)关系,收回经营权后,由现代农投重新公开对外承包经营。1.承包(租赁)合同违背相关规律规定政策的;2.承包(租赁)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3.承包(租赁)**显低于周边同类地区土地流转租金的;4.承包(租赁)合同中土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的;5.其他情形。对承包经营者投资的处置问题,上述《指导意见》规定:对部分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租赁)期间为提高农场产出效益,投资新建的部分农田设施、管理用房和防护林等,在收回农场产权时,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应给予合理补偿,以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按以下方式处理:(一)评估确认补偿。由区国资办委托由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租赁)期间投资建设的农田设施、管理用房和防护林等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国有农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并提请区国有农场改革领导小区同意后,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二)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对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租赁期间投资建设的部分无法评估的设施,由区国资办组织水务、农业、林业、建设、国土、审计部门,根据建设费用和使用年限,分不同情况核算确认补偿价格,经区国有农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提请区国有农场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给予合理补偿。根据上述《改革方案》及《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2017年11月7日,甘州区西干渠水利管理所将包括本案所涉的土地在内的国有农场资产移交给了现代农投。2018年5月7日,甘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给区属相关单位下发《关于划拨国有农场的通知》一份,将所有权属于区教育局、水务局等11个单位的国有农场移交划拨给了现代农投。2020年10月28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给甘州区财政局签发《关于同意划转区法院等14个单位农场农用地的批复》(甘区政发[2020]110号)一份,同意将包括西干渠水利管理所农场在内的14个国有农场划转至现代农投。2020年10月29日,甘州区财政局给现代农投签发《关于同意划转区法院等14个单位农场用地的通知》一份,同意将包括西干渠水利管理所农场在内的14个国有农场划转至现代农投2021年12月2日,张掖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就本案所涉的土地给现代农投颁发了不动产产权证书。 2019年6月21日,由现代农投作为甲方(出租人),***作为乙方(承租人),就本案所涉的土地,双方签订《农场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方租赁给乙方的的农场位××园,总面积约70亩(以土地使用证登记证核定的面积为准,四至界限以土地使用登记表明的界限为准)。本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满后,甲方收回租赁土地及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国家土地规划建设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应当终止,乙方应当无条件服从,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遇政策性征用本宗土地或开发整理,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积极配合,不得阻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补偿费用等均属甲方所有,乙方无权索取。租赁费用为2800元/每年,按照先缴费后使用的方式,一年一交,于每年的12月31日将下一年的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在该份合同中,双方还就农场的使用及管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农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按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至2021年。后因双方就本案所涉土地的续租问题经协商未达成协议,原告现代农投于2022年4月23日以给被告邮寄送***函的形式,提出解除双方所签的《农场租赁合同》,但未果。原告现代农投于2022年5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作以上诉请。 另查明,本案所涉土地经张掖市土地规划勘测院提供的土地宗地图显示,面积为141.59亩(含部分道路及林带)。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现代农投签订《农场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现代农投将其经营管理的本案所涉的国有农场出租给被告***,被告***按约定向原告现代农投支付租金。原告现代农投与被告***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和效力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签订上述《农场租赁合同》后,原告现代农投即按约定将本案所涉的农场交付被告***经营,已履行了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被告***作为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是其主要的合同义务。根据双方所签《农场租赁合同》的约定,本案所涉农场的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的上述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按《农场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经营该农场,原告现代农投未提出异议并收取被告***支付的租金,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现代农投与被告***就续租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后,已在合理的期限内以律师函的形式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现代农投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农场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张掖市土地规划勘测院提供的土地宗地图显示,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本案所涉的土地141.59亩(含部分道路及林带)。对被告***辩称的其持有的《农场租赁合同》文本为单面打印,而原告持有的合同文本为双面打印,该合同为虚假合同,系无效合同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所持有的合同文本打印方式虽不一致,但两份合同内容并无二致,被告所持有的合同文本上虽无原告现代农投的签字**,但原告现代农投对被告所持有的该合同亦予以认可,且原告现代农投所持有的合同文本上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该合同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对被告***关于原、被告于2019年6月21日所签的合同为虚假合同,系无效合同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关于双方口头约定,继续按其与甘州区西干渠水利管理所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租赁合同的抗辩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关于其因平整改良本案所涉的土地而遭受的损失,因其未提出反诉,且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规范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农场产权和经营权的指导意见》中对原合同承包人的投资问题已做出政策性的处理意见,被告***可依上述《指导意见》的相关精神,行使相关权利,本案中不予涉理。 对原告现代农投关于要求被告***返还本案所涉土地范围内的树木803棵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所签《农场租赁合同》并无关于土地范围内的树木由被告管护的约定,且双方签订上述合同时,并无对所涉土地范围内的树木办理交接手续,原告亦未提交本案所涉土地范围内树木具体树种、数目的证据,故对原告现代农投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现代农投可依权属对本案所涉土地范围内的树木行使相关权利。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的《农场租赁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土地141.59亩(四至以张掖市土地规划勘测院勘测的坐标为准); 三、驳回原告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8元,由原告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38元,由被告***负担70元。受理费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勋 审 判 员  郑 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