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民终1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劳动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355529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雅荷春天1幢2**20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3407XP。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告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702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702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  力  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