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韵祥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702民初8356号 原告:甘肃韵祥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崇圣嘉园商铺(北段)1号楼3层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7029681927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财政局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3555293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张掖国际商贸城36栋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EAPR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甘肃韵祥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祥园林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投公司)、被告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虎双膜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韵祥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农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亚虎双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韵祥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5755.53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4145.33元(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735755.53元×6%/年×1年=44145.33元),合计:779900.8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承包甘州区**农业发展项目育苗中心***能日光温室工程项目土建基础部分。2018年6月26日,该项目由被告甘州区农投公司发包,被告亚虎公司中标。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经审核土建基础部分工程款为2757578.03元。2018年7月26日,被告甘州区农投公司通过亚虎公司向原告预付工程款100万元,2019年1月,被告甘州区农投公司通过甘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1021822.5元,剩余工程款735755.53元未付,该拖欠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推诿拒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5755.53元,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44145.35元。         被告农投公司辩称,2018年6月26日,案涉项目由农投公司发包,亚虎双膜公司中标。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审核土建部分工程款2757578.03元属实。2018年,农投公司***双膜公司预付土建工程款1000000元属实,但是该1000000***双膜公司是否向原告付款农投公司并不清楚。2019年1月,农投公司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预付土建部分人工工资1021822.5元属实,现下剩土建部分工程款735755.53元亦属实,但是该工程具体由第三人**在现场施工,第三人**和原告是何关系,农投公司并不清楚。现农投公司在财务上没有付款的依据,故农投公司不能支付工程款。         被告亚虎双膜公司辩称,亚虎双膜公司在本案中不是适格的被告,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虽然亚虎双膜公司是中标单位,但是土建部分亚虎双膜公司并没有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审核土建部分工程款为2757578.03元,亚虎双膜公司施工的工程款为63785252.14元。2018年,农投公司预付亚虎双膜公司5000000元,其中土建工程款1000000元,温室工程款4000000元,土建工程款1000000***双膜公司转付给了原告。2019年1月,农投公司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预付土建部分人工工资1021822.5元属实,现下剩土建部分工程款735755.53元也属实,但该工程款应该由农投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亚虎双膜公司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第三人辩称,2018年6月26日,案涉工程由被告甘州区农投公司发包,被告亚虎公司中标属实,但案涉工程土建部分在两被告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由原告实际施工,原告并未和农投公司签订合同,土建工程确实由我在现场施工,但我和原告的关系是我系原告公司员工,现农投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应该直接支付给原告或者由农投公司支付给亚虎双膜公司后,***双膜公司再支付给原告。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6日,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被告亚虎双膜公司就甘州区**农业发展项目育苗中心***能日光温室工程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被告亚虎双膜公司中标。2018年7月9月,被告农投公司作为发包人,被告亚虎双膜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甘州区**农业发展项目育苗中心***能日光温室、工程地点:张掖市甘州区******、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区发改字(2018)69号、资金来源:多渠道筹措、工程内容:修建***能日光温室一栋、工程承包范围: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玻璃外墙、屋面、智能系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6月29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8月28日,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8186487.08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涉案工程于2018年6月19日开工建设。         2018年8月15日,**恒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作出地基与基础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评定为合格,同意验收。2018年9月20日,**恒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作出主体验收质量评估报告,主体分部工程评定为合格,同意验收。被告亚虎双膜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均在验收记录上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亚虎双膜公司就涉案整体工程提交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载明: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结论:提出建议需整改及维修。两被告作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也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被告亚虎双膜公司针对2019年11月22日验收时提出的整改意见,于2019年11月23日-12月18日完成了整改工作,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报告,再次提交验收,竣工验收小组验收后并对完工情况进行了打分。2020年4月9日,由甘州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甘州区发改局、甘州区***政府、甘州区经作站及两被告参加组成了甘州区**农业发展项目育苗中心联栋智能日光温室工程验收小组,对涉案工程的建设情况、工程质量、工程规模、智能温室各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经验收:该工程各项工程施工符合施工规范,满足设计要求;温室骨架及覆盖结构合理,选材、用材及安装达到行业要求;各项系统配置满足温室工程的设计要求。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达到验收标准,同意完工验收。         另查明,根据2018年6月22日甘州区财政局下发的甘区财建(2018)33号“关于下达2018年第四批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2018年7月18日、8月31日,甘州区农业局作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就涉案项目两次分别申请拨款3000000元、2000000元,合计5000000元。2019年1月30日,甘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出关于同意代发甘州区*****农业高标准智能日光温室示范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函,同意被告农投公司将涉案项目工程款1021822.5元打入该队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2019年11月13日,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甘州区**农业发展项目育苗中心-***能日光温室工程审核结算书,其中:1.土建基础部分工程2757578.03元;2.阳关板顶文诺式温室工程6078525.14元;3.配套系统300000元,审核结算总价9136103.17元。         再查明,2018年12月20日,应被告要求原告将案涉项目工程温室各个入户门钥匙进行了交接,并形成了“甘州区**农业发展项目育苗中心***能日光温室钥匙交接表”一份,原告工地负责人***作为移交人,被告工作人员***作为接交人在交接表上签名。         还查明,第三人**系原告甘肃韵祥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两被告签订合同前,因被告亚虎双膜公司仅有修建温室工程的资质,故涉案工程的基础工程即土建工程由被告农投公司另行承包给原告甘肃韵祥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后经结算土建部分工程款2757578.03元,其中被告农投公司向被告亚虎双膜公司支付1000000元后***双膜公司向原告进行了支付。另农投公司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预付土建部分人工工资1021822.5元属实,现下剩土建部分工程款735755.53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张掖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现场签证单、甘州区**农业发展项目育苗中心***能日光温室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审核结算书、施工照片、收款收据、甘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关于同意代发甘州区*****农业高标准智能日光温室示范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函及工人工资发放表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项目虽然两被告经过招投标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在庭审中,原告主张案涉项目土建工程由其具体施工完成,被告亚虎双膜公司亦认可因被告亚虎双膜公司仅有修建温室工程的资质,故案涉项目土建基础部分工程实际由原告进行了施工,且被告农投公司预付给亚虎双膜公司的土建工程款1000000元,被告亚虎双膜公司亦转付给了原告。被告农投公司认为案涉项目土建工程由第三人**实际施工,庭审中,经本庭向原告及第三人询问,原告及第三人均陈述第三人**系原告公司员工,第三人**现场施工系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故本院认定案涉项目土建工程由原告实际施工,原告与被告农投公司就案涉项目土建工程形成合同关系,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且该工程已竣工验收结束,被告农投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下剩工程款,被告亚虎双膜公司因未对案涉土建工程实际施工,故不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付款责任。         关于被告农投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数额的问题。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认可,经结算土建部分工程款2757578.03元,其中被告农投公司已预付土建工程款1000000元,预付土建部分人工工资1021822.5元,现下剩土建部分工程款735755.53元未付。故被告农投公司应承担偿付原告工程款的735755.53元付款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韵祥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735755.53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甘肃亚虎双膜温室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99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11158元,减半收取5579元,由被告张掖市甘州区现代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甘肃韵祥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6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