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羽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与江天全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8287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温家店。
经营者:涂长友,男,汉族,1952年10月21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破石村7组20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521021229X。
被告:重庆市羽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10-4、5、6地块B栋261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5U54NG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羽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市羽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钢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林杨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相平平
书记员钟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