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羽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獭兔养殖基地与重庆金庙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羽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1065号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獭兔养殖基地,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龙岩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78993678M。
投资人:董彬,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金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大兴街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4592206XN。
法定代表人:陈刚。
被告:重庆市羽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几江滨江路西段10-4、5、6地块B幢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54NG95。
法定代表人:黄刚。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獭兔养殖基地与被告重庆金庙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羽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獭兔养殖基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赔偿违规放炮造成兔子死亡、流产等损失20000元(暂定,以评估或协商为准);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重庆金庙实业有限公司将大庙园区的土石方工程发包给重庆市羽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与原告养殖基地相邻不过几十米,而重庆市羽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20年9月至今,违规采用爆破方式进行施工,造成紧邻的原告獭兔相继出现死亡、流产、不孕等现象,损失数万元。重庆金庙实业有限公司明知工程爆破会造成损失而放任其施工,以致损失出现。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金庙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羽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獭兔养殖基地要求二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为重庆市羽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规爆破产生的噪音导致养殖的獭兔出现死亡、流产、不孕等现象,而非因爆破直接炸伤或炸死獭兔,即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引起的侵权纠纷。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庭的受案范围的规定以及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春宇
书 记 员  何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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