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6294号
原告:***,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兴红,重庆市江津区圣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羽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檀溪路1号1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54NG95。
法定代表人:黄刚,总经理。
被告:**,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羽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光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江涛
书 记 员 张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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