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财保68号
申请人: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路北侧、三孔桥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鼓楼生态园综合楼3楼331。
法定代表人:拾蓓,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何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杜长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艳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雪艳
书 记 员 王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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