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执36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拾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0311民初776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审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866722.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志刚
审判员  黄 景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超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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