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财保94号
申请人:***飞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鼓楼生态园综合楼3楼331。
法定代表人:拾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和雅健康产业园1#266室。
申请人***飞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8855.9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荣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8855.9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