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3420号之二
原告:***塑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拓展区汤口路与文山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P03RJ9L
法定代表人:李业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椿,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MWEN26X
法定代表人: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塑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塑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9元,保全费715元,由原告***塑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巧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