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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6民特5号
申请人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涡阳县住建局)与被申请人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法定应予撤销仲裁裁决情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依法进行形式审查。本案中,涡阳县住建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中载明的申请撤销事由涉及保证金返还主体的认定以及损失的计算,上述问题属于仲裁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院形式审查的范围。故,涡阳县住建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2月26日,利尔公司与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更名为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一体式三格化粪池20000套,每套价格793元,合同总金额1586000元,据实际货量结算。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利尔公司向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亳州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亳仲裁字第188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涡阳县政府采购合同书》;二、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3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4日起至保证金清偿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及损失共计1765920元;四、驳回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涡阳县住建局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
驳回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长  安翠香 审判员  沙启峰 审判员  王艳东
法官助理高辛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