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219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夏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熊名堂68373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并提供田浩、王枣玲共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红皖家园1幢1103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8)皖0104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了保全,并对担保房产进行了查封。现因被查封财产已到保全期限,故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进行续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夏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续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熊名堂68373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志明
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
人民陪审员 雷安建
书 记 员 陈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