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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众兴镇街道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民初747号
原告:寿县众兴镇街道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镇众兴街道,组织机构代码54340422B14176154N。
法定代表人:周心福,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春,安徽暮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安徽暮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4年12月6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MWEN26X。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寿县众兴镇街道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寿县众兴镇街道居民委员会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县众兴镇街道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县众兴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寿县众兴镇街道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刘家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范诗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