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5650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家,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陡岭支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1840405674。
法定代表人:王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MWEN26X。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8元(已预交10,758元),减半收取计5,37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余益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云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