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奥尼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爱奥尼标牌制作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07民初22911

原告:***,男,1988718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丽,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奥尼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一层1148

法定代表人:周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岩,北京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爱奥尼标牌制作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16日立案。原告***于20191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朱 薇

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