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奥尼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7民初22911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丽,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奥尼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一层1148。
法定代表人:周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岩,北京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爱奥尼标牌制作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朱 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