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172号
原告:四川天翼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渠阳,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成均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素琴,职务不详。
四川天翼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大成均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四川天翼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天翼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应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