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民终3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
法定代表人:莫小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蹇明富,男,汉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上诉人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蹇明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经调解,上诉人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在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禤敏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