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3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
法定代表人:莫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明,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龙,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蹇明富,男,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智,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上诉人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蹇明富、杨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准予免收,上诉人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春英
审 判 员 侯 进
审 判 员 周 嫄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拔萃
书 记 员 区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