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辉电梯空调有限公司

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广西恒辉电梯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225民初246号 原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二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5MAA7E35N6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瑞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恒辉电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3号楼C605、C609、C6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2736430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与被告广西恒辉电梯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清楚相关事宜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西两湾建设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