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1民初2390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东瀚镇太子亭1号-8。
法定代表人:陈真真,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5月6日以通过政府部门进行调解,不通过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焕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邱武敏
书 记 员 雷娟娟